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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版权局:KTV要收版权费专家发言太随意

2023-06-11 20:20

北京市版权局称KTV要收版权费 专家发言过于随意

央视国际 2006-11-28 00:58 来源:

来源:华夏时报

不知道版权费之争还要持续多久。 ■CFP/照片提供

市版权局:专家说话太随便

版权局回应传言:肯定会收取卡拉OK版权费,不会举行听证会

市版权局:专家说话太随便

强调

随着广州等地群众的“质疑”,卡拉OK版权使用是否收费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 昨日,北京市版权局就备受争议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一事澄清了全市情况:政府的态度很明确,收费“定了”,不存在所谓的“听证会”。

■ 市版权局澄清

收取版权费,无听证会

“政府在收费问题上的态度非常明确,征收卡拉OK版权费是板上钉钉的事,必须落实,没有条件,也不会再举行听证会。” 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赵红石告诉记者,一些单位自始至终都存在误解,侵权造成的不良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据报道,上周北京市版权局称ktv要收版权费,广州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率先“挑起杆子”,明确表示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 随后,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回应,要求就卡拉OK版权费的征收问题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听证会。 对于这种情况,赵红石表示,目前北京还没有发生类似事件。

专家乱说话,迷惑听众

“我觉得现在这个问题很复杂,尤其是一些所谓的法律专家随意发表意见,应该予以澄清。” 赵红石表示,由于恶意炒作,明显偏离了事件的本来面目,使得原本比较明确的“版权使用不当,使用费标准之争,演化为提出部门的问题”。使用费标准的公布”,给观众造成混淆,不利于公众正确认识本次事件。

北京市版权局称ktv要收版权费

■市版权局回应

北京市版权局从四个方面驳斥了过去一周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的争论。

关键词一:收费主体

不存在“手续不齐全”的问题

报道称:“物价部门人士表示,国家版权局规划的收费程序不完善,是本次争论中值得关注的核心问题。

市版权局回应:报告将指控主体定位在国家版权局。 如果报告中提到的“物价部门人员”知道版权使用费收费的主体是相关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这些“物价部门人员”“知道国家版权局只是公布了相关上报的收费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不会做出“是委托还是行政收费”的假设,因此不会有“收费手续不齐全”的分析,因为这种收费既不是国家版权局委托的,也不是所谓的行政收费。

关键词二:收费性质

版权费不是行政收费

北京市版权局称ktv要收版权费

11月22日,《南方都市报》在《版权局回应广州抵制K馆收费,称收费有法律依据》一文中援引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刚建先生的话说:“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收费不是通过税务部门来执行,而是通过一纸命令,收入不上缴国库,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收费。” 市版权局回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使用费。 歌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使用MTV作品,应当取得音乐和MTV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卡拉 OK 版权使用费实际上不是也不可能是管理费。

关键词三:引进过程

征求意见后决定收费

11月22日北京市版权局称ktv要收版权费,《广州日报》刊登署名“李龙”的文章《敢说“不”的行业协会有勇气》。 ,那么按照市场规则制定“游戏规则”也是合理的。 但现在,我们既没有听到市场上的相关调查,也没有看到行业的意见征集,所以才推出了“12元收费”。

市版权局回应: 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06年9月21日召开座谈会,涉及权利人、歌厅、娱乐行业。 协会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意见征求座谈会。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为集中管理著作权中的“小权利”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版权局依法核准和公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和收费标准,是其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四:落实责任

版权局不执行定价功能

北京市版权局称ktv要收版权费

11月22日,四川新闻网援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冰先生在《法律专家何冰就KTV收费问题提出3个问题》一文中的分析称,“首先,是否国家版权局有定价权,定价应该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版权局的权力,是监督和保护作者利益的,我个人怀疑是否有定价权。

市版权局回应:《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征求意见稿向权利人转让使用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办法)。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已申报的使用费收费标准和使用费划转办法。”

也就是说,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此次公布《著作权使用费标准》,是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行使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对版权使用费标准进行“定价”的作用。 也就是说,国家版权局没有定价权。 这点毋庸置疑,不仅“有关专家”知道,国家版权局也应该知道。 据此,国家版权局并未对“著作权使用费”行使定价权,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布有关集体管理组织上报的使用费。

法律规定,有关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布的使用费征收标准,与用户约定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也就是说,公布“收费标准”是国家版权局的法定职责。 只有在公示后,相关集体管理组织才能依据该标准“与用户约定具体金额”。 由此可见,实际收费多少取决于相关集体管理组织与用户的约定,而不是由国家版权局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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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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